政策解读

《万宁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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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06-01

一、为什么要出台该《规定》?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该《规定》所说的“农田”是指什么?

本规定所称农田,是指根据本市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三、该《规定》所说的“农田保护区”是指什么?

本规定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四、划定基本农田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划定基本农田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利于生态建设,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五、什么情况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设施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五)经过治理改造可以成为高产、稳定农田的耕地。

 

六、如何保护基本农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农林场)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与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镇人民政府根据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应当与承包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各镇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和完善管理方法。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立档案,镇应当分别登记造册。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兴建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军事设施以及设立开发区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因生态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因农业结构调整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对外承包的,必须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权限批准机关批准的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补充划为基本农田的地块,必须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七、违反该《规定》的话,如何处理?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可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被破坏的基本农田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的,对其中确实符合生态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拒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所占用的基本农田不符合生态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或者土地复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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