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万宁市整治违法建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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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5-10-20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于20081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人大2009101日颁布实施《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11日颁布实施了《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上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具有主要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意义。《万宁市整治违法建筑管理办法》就是在参照以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万宁市实际制定出台的。《办法》全文共二十二条,充分阐述了违法建筑的种类、明确责任分工、违建处置的法律程序、制定奖惩机制、问责机制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全面指导我市在今后一个时期整治违法建筑的规章依据,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办法》中所指的违法建筑指的是什么?如何界定?本《办法》所指违法建筑具有以下十种情形: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建设的,非法转让土地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建设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3、未经批准建在铁路路堤坡脚外侧20米、高速公路用地外缘30米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4、未经批准建在海岸线、岛屿、滩涂等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5、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林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6、未经批准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和国有水土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7未经批准建在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两侧绿化带和人行道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8、未经批准在商业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9未经批准建在高压线路或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10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具体界定按国《办法》第五条中的责任分工依法进行查处,并明确主体责任。

    三、违法建筑查处的程序是什么?

    (一)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

    1、已建成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批、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现场拆除公告、制作拆除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拆除。

2、正在建设的包括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已建成的履行法律程序。

(二)没收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批、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没收处理。

四、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如何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海南省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5以上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

    五、群众在海边尚未规划到的地区建房算不算违法建筑?为什么?

不算违法建筑,因为根据《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海岸保护和开发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对200米最高潮位线范围内的海岸带区域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从现在起进行严格控制,已建成的村庄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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