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万宁市养殖用海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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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5-10-20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有何意义? 

    近年来,我市海水养殖业发展迅速,对我市渔民增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海洋法律法规在沿海各镇中还不够普及,一些群众依法用海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区域保护思想严重,海水养殖海域资源利用处于“无序、无度、无偿”状态,出现了盲目、粗放过度进行开发及海域行政执法处罚难等现象,这严重影响到我市海洋产业的协调发展。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规范养殖用海秩序,加快具有我市特色的海水养殖产业体系构建,保障我市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我市出台了《万宁市养殖用海管理规定》。 

    二、哪些养殖用海需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辖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我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下列养殖用海由我市人民政府审批: 

    ()围海27公顷以下的养殖用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养殖用海; 

    ()使用海域期限不超过3个月且用海面积5公顷(含5公顷)以上的临时养殖用海。 

    使用海域期限不超过3个月且用海面积5公顷以下的临时养殖用海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三、报批的程序是怎么样? 

   (一)单位和个人拟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规定》第七条);  

   (二) 市海洋与渔业局收到养殖用海申请后,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权属核查、项目用海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工作,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详见《规定》第八、九条);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市海洋与渔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项目拟申请海域为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招拍挂出让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项目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委托代理公司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公开进行招拍挂交易活动。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市海洋与渔业局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详见《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五) 申请养殖海域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让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登记造册,向养殖海域使用申请人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在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告。 

    四、养殖用海的面积和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申请的海域面积进行测定,并由测量单位出具海域使用测量报告(宗海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养殖用海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五、海域使用金的缴交标准是多少? 

   《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管理规定》(琼财综〔20072087号)中规定了我省不同类型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例如海上网箱养殖按每年每亩150-300元计征,围海养殖按每年每亩200-350元计征等。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招拍挂出让的海域,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海域价格评估报告,依据海域评估结果综合确定海域使用权的标底或低价。标底或低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标准、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费等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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